新冠肺炎疫情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产业链冲击与(3)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链的具体冲击
1.金融监管资源有限容易滋生监管套利与金融风险
第一,金融监管资源的有限导致了“监管套利”问题层出不穷。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并且参与主体众多,但是金融监管长期存在着监管资源有限的问题,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监管之间犹如“矛”与“盾”之间的关系,前者着重金融创新与发展,后者强调金融风险与防范。根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业务资质不同,可将其分为中国银保监会批复的消费金融业务资质与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复的消费金融业务资质,前者包括商业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资质,后者包括传统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资质,两者在以互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金融科技背景下,形成了两大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即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与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的互联网化以及互联网机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消费金融化。由于金融监管机构不同、金融监管强度不同以及金融监管资源有限,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又具有信息非完备性、业务复杂性等情况,所以很容易导致受到严格金融监管的正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发展速度较慢,而金融监管不足的非持牌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借贷平台、分期购物平台等)的业务扩展迅速,引发“监管套利”背景下的市场非正当、非公平竞争,最终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劣胜优汰”等逆向选择的非正常结果。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后,由于众多金融监管机构复工不充分,监管部门从业人员也并未陆续返工,监管系统也可能存在信息技术资源不全面而导致的不稳定,这很容易加剧原本不足的金融监管资源,并进一步加重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监管套利”问题。
资料来源:上海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绘制图2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市场主体与监管机构
第二,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压力陆续加剧,引发风险累积与传导效应。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迅猛发展,虽然有利于扩充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但由于我国社会征信体系的发展不足、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控制平台的不完善、资金来源的不稳定、消费场景的不确定性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用户基础较为薄弱,给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带来了风险累积与传导效应。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不良率快速上升,增速大幅度高于商业银行,其不良率从2012年的0.56%上升到2019年8%以上,增幅超过10倍;而同期商业银行不良率从0.95%上升至1.86%[8]。两者的风险累积,进一步地推高了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根据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的宏观杠杆率数据,从2012年至2019年底,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从29.9%快速上升到55.8%,并且预计在2020年将进一步上升。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压力将会陆续加剧,并引发风险累积与传导效应:(1)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前,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非严格授信准入,大量不具备还贷能力的用户获得了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已经出现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不良贷款率日益增高的问题。(2)各类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征信数据并未有效打通,行业“黑名单”数据并未实现共享,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多头借贷”与“共债风险”逐年上升。当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众多企业复工不充分,借贷者收入大幅度下滑,还款压力加剧,影响了正常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使得互联网消费金融逾期情况呈现出恶化的情况,并进一步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共债风险”的爆发。(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不良率持续升高,导致信用风险的累积,可能出现局部性金融风险。这种金融风险可能通过消费金融机构的不同融资渠道传递给整个金融市场,诱发类似美国“次贷危机”般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此外,这种不良率的持续升高,众多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可能通过收取高利率来覆盖高不良率,诱发行业滑入高利陷阱,带来诸如“裸贷”与暴力催收等社会问题。
2.平台竞争激烈,形成经营恶化与结构分化的双重困境
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端,既有以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为代表的传统消费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也有互联网机构(电子商务平台、分期购物平台、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消费金融+”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倘若按照客户优质程度,互联网消费金融呈现出一种金字塔形式:其一,位于金字塔“顶部”的是商业银行的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具备明显的资金、风控、人才等优势,拥有最优质的用户群体,风险定价普遍低于15%,经营风险防范能力最强;其二,金字塔“颈部”的是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它以最为丰富的线上流量以及消费场景取胜,已然形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生态闭环,拥有次优的用户群体,风险定价普遍位于15%~18%,经营风险防范能力次强;其三,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中国银保监会审核批准的、专门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金融牌照、市场先发等优势,它主要争夺中高端客群,风险定价普遍位于18%~24%,经营风险防范能力处于中级水平,处于金字塔的“腰部”;第四,位于金字塔“底部”的主要是以分期购物平台、网络借贷平台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它给客户的风险定价利率普遍在24%以上,经营风险防范能力最弱。
文章来源:《爆炸与冲击》 网址: http://www.bzycjzz.cn/qikandaodu/2021/0707/1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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